第一条 为严明集团及股份公司中层正职及以上人员请假纪律,特制订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股份公司高管人员、集团及股份公司中层正职(含主持工作的部门副职)、各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。
第三条 集团及股份公司高管人员离开长沙市区要向董事长报告,党群系列副职离开长沙市区同时向党委书记报告。股份公司副职离开长沙市区同时向股份公司总经理报告。
第四条 集团及股份公司中层正职(含主持工作的部门副职)离开长沙市区要向分管领导及协管领导报告,同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。
第五条 各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、直属子(分)公司、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离开矿区,要分别向集团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。股份公司所属单位的行政正职同时向股份公司总经理报告。
第六条报告方式可采用口头、书面、电话或短信报告,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。
第七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、修订和督导实施。
第八条 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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